老人旅游途中猝死 组织者是否担责?
作者:句容市人民法院 吴未未,本文仅供交流学习,若侵犯到您的权益,敬请告知处理。
一七旬老者王某报名参加了赵某组织的省内旅游活动,收费每人100元,旅行过程中,王某突然晕倒,经抢救无效死亡。王某的家属认为赵某在组织旅游前未对报名者的身体状态进行检查,也未安排随车医生,存在较大过错,应对王某的死亡承担相应的责任。赵某辩解称王某系因疾病猝死,在旅游过程中其也向报名者询问过身体状况,他们都说身体无恙,组织方没有过错。经双方多次协商无果后,王某家人遂一纸诉状将赵某诉至法院要求赵某承担王某死亡的30%即十三万余元。近日,句容市人民法院审结了该起身体权纠纷,认为赵某对王某的死亡存在一定的过错,结合本案实际情况,综合过错程度,判决由赵某对王某死亡的损害结果承担20%的赔偿责任。
法院经审理查明,2020年8月,被告赵某组织省内旅游活动,收费100元/人,王某(出生于1946年3月份)报名参加。2020年8月13日,在旅游过程中中午吃饭时,王某突然晕倒,经抢救无效去世。王某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记载,其死亡原因为猝死,糖尿病。
另查明,王某去世前曾因血糖高住院。事故发生后,被告给付原告10000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与被告虽未签订旅游合同,但被告已为原告提供了旅游服务,收取了相关费用,双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已经形成了事实上的旅游合同关系,因为被告在接受原告报名时,明知其已74周岁,却未谨慎了解其身体状况,以便根据其身体健康状况及相关条件来决定是否接纳其报名参团;另外被告也未要求老年旅游者由其成年家属签字、陪同,并根据老年旅行团特殊状况采取必要的保障措施。因此,被告对原告死亡的损害结果存在一定过错,依法应承担与其过错程度相适应的赔偿责任。原告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应当对自己的安全、健康、生命尽到较高的注意义务,因其自身未尽到应有的注意义务,应承担主要的过错责任,综合当事人的过错程度、各项因素对造成损害后果的原因力程度等酌情确定被告对损害结果承担20%的责任。经本院审核,认定原告的损失为: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亲属处理丧葬事宜产生的误工费、交通费等合计四十二万余元,被告按20%责任予以赔偿。法院根据相关规定,遂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说法:老年人在外出旅游时,最好能选择专业的旅游公司,不论在外活动多久,都应签订相应的旅游合同,购买保险,进行必要的安全保障。作为组织方,如团队中有老年旅游者,在安排旅游活动、制定旅游计划和行程时,应充分考虑老年旅游者的身体状况、参与能力、活动的强度、时间和可能出现的风险,并配备必要的随行医护人员参与陪同,从而避免或减少旅游活动中出现突发状况时,能及时采取必要的救助措施,降低风险,减少损害的发生。